廣東江門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勤工助學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三年制普通??茖W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教務、財務、行政等部門,指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系部成立勤工助學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各系部指定輔導員負責。
第九條 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指導各系部勤工助學工作小組的工作;各小組組織本單位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活動情況報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學基金的設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條 為保證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為:
(一)每年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劃拔;
(二)上級部門下撥的助學專項經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它。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管理。學校財務處負責核算,并協助管理。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專項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學生參加校內非創收性勤工助學活動的報酬開支;
(二)勤工助學基地建設和管理;
(三)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第十三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學校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四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五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六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計財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按照勤工助學職業化管理,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組織全校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公開招聘工作,培養學生的職業意識。
第十八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九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學年召開勤工助學活動總結會,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二十一條 按照學校實際情況,結合各用人部門崗位申報情況,設置學校全年勤工助學崗位。
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考慮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二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主要有助教、助管、行政助理三類崗位。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為名張貼廣告招聘學生,進行各項經營性活動。學生參加勤工助學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門要提供必要的勞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學過程中發生事故,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保衛部協助用工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無違紀行為;
(二)學習努力,學業沒有困難;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時,先填寫《江門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報表》,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匯總、審核,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設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每年申報一次,每年12月下旬,申報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崗位設置提前2周申請。
第二十七條 在學生上崗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錄用的學生名單和崗位安排情況報送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備案。如上崗學生有變化時,須將有關材料報送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在學生勤工助學管崗位中全面推行和實施崗位責任制和資格認證制度。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應不定期對用人單位勤工助學情況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三十一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三十二條 校內固定崗位學生原則上每月應承擔40小時的工作量,工酬按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當月的月底統計學生當月實際工作量,在下個月三號之前將工作考核表報送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由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送學校領導審批,由學校財務處將學生實際所得的工資按月發至學生個人銀行卡。
第三十四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