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國家助學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行辦法》(財教(2007)92號),以及《廣東省普通高校本??粕鷩要勚鷮W金管理辦法》(粵財教(2014)191號)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三年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000元。如資助標準有調整,由廣東省財政廳、教育廳確定。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無違紀違規現象;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一)在校期間受到違紀處分(含通報批評)且尚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間吸煙、酗酒,且生活鋪張浪費者:
(三)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上級下達我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按各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合理分配各系(部)的名額,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領導及學校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批后將計劃下達各系(部),各系(部)學生資助工作組根據評選條件及各年級(或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合理分配各年級(或專業)名額,并將分配名額在本系(部)公布。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全校國家助學金評定的各項工作。系(部)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本系(部)國家助學金評定的各項工作,接受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和監督。各系(部)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具體要求,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備案。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嚴禁以演講、答辯、投票等形式確定國家助學金名單。
第十一條 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系(部)提出申請,并遞交《江門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文件精神,各系(部)按照學生申報情況組織評審,按以下順序等額確定國家助學金資助名單:
(一)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按量化分數高低、兼顧公平原則等額確定;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量化分數高低、兼顧公平原則等額確定;
(四)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按量化分數高低、兼顧公平原則等額確定。
資助名單在各系(部)范國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資助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系(部)名單后,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評定,并報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分兩學期發放,每學期發放1500元,由學校財務處直接發至學生個人銀行卡。
第十五條 各系(部)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六條 助學金評審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金發放后,各系(部)應教育學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實將國家助學金用于個人學習、生活。如發現學生有不良消費習慣(如吸煙、酗酒、鋪張請客、通宵上網等),經舉報查實后,取消該生國家助學金的發放資格。獲國家助學金期間,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或學校紀律的,取消該生國家助學金的發放資格。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金是國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和愛護,獲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學習,積極參加學校、系(部)組織的義務勞動和公益活動;獲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每學期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書面匯報自己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